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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类毛发征收管理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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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本正经胡说八道

-----正文-----

秃头时代人类毛发征收管理法

时代令第666号

总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类毛发(下称“毛发”)征收管理,规范毛发征收和缴纳行为,保障国家毛发收入,保护缴发人合法权益,制定本法。

第二条 自秃头元年起,存活于地球境内的人类,为毛发税的纳税人,应当依照本法缴纳毛发税。

第三条 毛发税的税额如下:

(一)三岁以下人类,每人每月缴纳3g;

(二)三岁至十八岁人类,每人每月缴纳6g;

(三)十八岁至二十五岁人类,每人每月缴纳5g;

(四)二十五岁至三十岁人类,每人每月缴纳4.5g;

(五)三十五岁至四十五岁人类,每人每月缴纳3g;

(六)四十五岁至六十五岁人类,每人每月缴纳2g;

(七)六十五岁以上人类,每人每月缴纳0.5g。

第四条 不征收范围:

生物学意义上的无行为能力人,不属于本法中规定的缴发人。

第五条 缴发人未按期缴纳足额发量的,差额部分应当按照缴纳义务发生之日人类毛发中间价折合成货币,计算缴纳。

第六条 缴发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缴纳的,由人类毛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;逾期未缴的,按欠缴发量折合地球工厂服务时长,送入地球工厂工作直至服务时长结束。

地球工厂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制定及管理,在地球工厂服务期间,不免除缴纳毛发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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